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桂华、张松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华,张松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华,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张松江,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华与被执行人张松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