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朝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朝居,何锦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577101412G。法定代表人:邹添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朝居,男,布依族,1978年1月11日生,住贵州省荔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锦霞,女,布依族,1977年12月26日生,住贵州省荔波县,上诉人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朝居、何锦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荔波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2民初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法律没有禁止上诉通过管辖权异议获得更多的起诉时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在荔××辖区,荔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锋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永进书 记 员 况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