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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严家康与刘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康,刘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759号原告:严家康,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广德县。被告:刘静,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广德县。原告严家康诉被告刘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家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家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家康负担。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语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