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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光禹与夏开阳、恩施市小夏夜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光禹,夏开阳,恩施市小夏夜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550号原告:万光禹,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夏开阳,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恩施市小夏夜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号。注册号422801700087276。经营者:夏开阳,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万光禹与被告夏开阳、恩施市小夏夜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万光禹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光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光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万光禹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