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审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武县云台度假大酒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武县云台度假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330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丰收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MB0R94355F。负责人李慧,主任。被执行人修武县云台度假大酒店。住所地:七贤镇大转盘西侧。负责人李中,经理。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修卫公罚决字[2016]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立案登记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办理2016年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0元的修卫公罚决字[2016]1010号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修卫公罚决字[2016]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修卫公罚决字[2016]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