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执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江苏海天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天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2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天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866404851,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华城48-05、48-06号。法定代表人:胡学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古城路与科兴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显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海天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