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虞和建与公安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和建,公安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22行初13号原告:虞和建,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公安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冉进军,该局局长。原告虞和建诉被告公安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撤销渔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原行政处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和建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安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和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和建负担。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徐 华审判员 熊缨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