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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齐守东与长春市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守东,长春市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236号原告齐守东,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长春市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剑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守东诉被告长春市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诉状记载的被告公司并不存在,诉状记载的被告住所地本院送达诉状等材料时发现该地址存在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而没有原告诉状及仲裁申请书中所列“长春市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守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