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代淑梅与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淑梅,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524号原告代淑梅,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民市。被告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淑梅诉被告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洪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