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文军与崔建升、王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军,崔建升,王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文军,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被执行人:崔建升,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王会霞,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崔建升之妻。申请执行人苏文军与被执行人崔建升、王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建升、王会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苏文军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文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