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柳辉与白鹏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辉,白鹏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047号原告:杨柳辉,男,200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法定代理人:杨志新(杨柳辉父亲),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杨玉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白鹏乐,男,199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法定代理人:白聚卿(白鹏乐父亲),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杨柳辉诉白鹏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辉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辉负担。审判员 :郭新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