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尚春娟与四川省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思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春娟,四川省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思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春娟,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良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彬,经理。原审被告:李思智,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上诉人尚春娟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思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2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尚春娟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辖权,属强制规定。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物权请求权之一。本案请求恢复原状的财产为不动产,不动产恢复原状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上诉人尚春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