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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冷长生诉被告郭艳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470号原告冷长生诉被告郭艳枝、冷换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金辉代理审判员  杨亚鑫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孟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