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天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天霞,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卢志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516号原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观光北路96号。法定代表人:钟振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迪尧,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天霞,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云,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芦西公路四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但修前,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赤,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志文,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天霞、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卢志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与第三人卢志文已达成和解,卢志文已支付相关款项,该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