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874号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708844P。法定代表人:吴忠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申,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