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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品与陈中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品,陈中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09号原告刘品,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中霞,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品起诉被告陈中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