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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与张贤成行政处罚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张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法定代表人杨洪斌,局长。被执行人张贤成,男,生于1971年7月7日,住双龙镇谢。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与张贤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贤成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贤成名下有别克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贤成名下的别克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E####),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