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与张贤成行政处罚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张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法定代表人杨洪斌,局长。被执行人张贤成,男,生于1971年7月7日,住双龙镇谢。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与张贤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贤成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贤成名下有别克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贤成名下的别克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E####),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