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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81行初32号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润德,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地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经四路与纬五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朝辉,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禹王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