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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吴兴民、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民,陆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民,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陆建华,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民与被执行人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75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建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91025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7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