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闫利忠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利忠,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753号原告闫利忠,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克鑫,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喆,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利忠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房管理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利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闫利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闫利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张立鹏人民陪审员 明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赫宇书 记 员 刘昊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