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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1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珑、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珑,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珑,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伟,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陈珑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3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朱伟未按约履行生效调解书确认的义务,陈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朱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朱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仅向陈珑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朱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朱伟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朱伟与陈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朱伟于2018年4月1日前偿还陈珑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0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朱伟与陈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偿还欠款的期限,由于约定的偿还期限跨度较长,且朱伟无财产可供执行,陈珑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3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楚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