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佩华与薛华君、孙长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佩华,薛华君,孙长生,薛某1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457号原告:薛佩华,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王江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华君,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长生,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薛某1。法定代理人:薛某2,男,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薛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马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薛某1之母。原告薛佩华与被告薛华君、孙长生、薛某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薛佩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佩华承担。审判员 张富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乐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