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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佩华与薛华君、孙长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佩华,薛华君,孙长生,薛某1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457号原告:薛佩华,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王江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华君,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长生,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薛某1。法定代理人:薛某2,男,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薛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马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薛某1之母。原告薛佩华与被告薛华君、孙长生、薛某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薛佩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佩华承担。审判员  张富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乐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