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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桂锋与陈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桂锋,陈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民初1114号原告:江桂锋,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陈日明,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江桂锋诉被告陈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健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桂锋、被告陈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桂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6044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交通费及误工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日至2016年11月28日被告陈日明先后一共从原告江桂锋处借走人民币86044元,并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被告承诺将于2017年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欠款。然而,到了2017年2月5日,被告更换手机号码后刻意不与原告联系,被告家人亦声称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多方面联系被告均无法找到被告。被告不肯偿还债务并且失去联系,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陈日明辩称:本人欠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数额并不是原告所称的86044元,而且其中部分欠款是赌债,我也曾经偿还了30000多元。《借据》虽然是我亲笔所写,但当时是在原告的威逼下写的。希望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曾在广州某公司中为上下级关系。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曾陆续向原告借款,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被告陈日明于2016年11月28日亲笔写下《借据》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据》的主要内容为:“本人陈日明,今借江桂锋人民币86044(大写捌万陆仟零肆肆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5日,逾期未还将产生的利息为每月人民币6280元(大写陆仟贰佰捌拾元)。借款日期2016年11月28日,借款人陈日明,身份证号:。出借人江桂锋,身份证号:。”,并在落款处按捺指模。庭审中被告陈日明主张借据中86044元的部分为赌债,且其本人曾偿还了30000多元。原告对此不予确认,称被告虽前后共还了17500元,但该数目不包括在86044元内。本院认为:被告陈日明向原告江桂锋借款86044元的事实,有被告陈日明于2016年11月28日亲笔写下的《借据》及转账记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日明抗辩主张部分欠款为赌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逾期未还将产生的利息为每月人民币6280元”,即月利率7%,超过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逾期利率,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交通费及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04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逾期之日2017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江桂锋。二、驳回原告江桂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健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生附录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