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依军与任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依军,任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高依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2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任凤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7月12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执41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凤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608069002200xxxxxx的账户存款2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