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8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托普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丁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普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丁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074号申请执行人:托普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丁茂,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58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丁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3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丁茂钱款人民币168,457.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