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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陈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成,陈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774号原告:张志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曌,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远(系陈曌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旭,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张志成与被告陈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月8日立案。原告张志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496元,由原告张志成负担。审 判 长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