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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必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必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郭程,陈文陶,赵慎安,郭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68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22号。负责人:杨威,行长。被申请人:青岛必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仙居路66号15号楼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郭程,董事长。被申请人:郭程,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陈文陶,女,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赵慎安,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郭红,女,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必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程、被申请人陈文陶、被申请人赵慎安、被申请人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必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程、被申请人陈文陶、被申请人赵慎安、被申请人郭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