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买提·卡地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买提·卡地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960号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312国道乌昌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买提·卡地尔,男,出生于1968年5月10日,维吾尔族,住新疆巴楚县。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买提·卡地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日立案。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368.6元),由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318.6元。审判审 判 长 夏依旦木人民陪审员 张 成 胜人民陪审员 窦 国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比 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