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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解德成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德成,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250号原告:解德成,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德明,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仁秋,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学宇,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德成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6.00元,减半收取3083.00元,由解德成负担。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