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曹东林、熊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曹东林,熊秀梅,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312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654868294。负责人:邹立宏,行长。被申请人:曹东林。被申请人:熊秀梅。被申请人: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809365543。法定代表人:叶序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曹东林、熊秀梅、湖北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东林、熊秀梅所有位于黄石市花湖大道正阳雅丽花园2幢2单元1904号(花湖大道64-2-2-1904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其单位资产提供信用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东林、熊秀梅所有位于黄石市花湖大道正阳雅丽花园2幢2单元1904号(花湖大道64-2-2-1904号)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价值26万元的资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