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720号原告:陈勇,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干部,住浠水县,被告:张小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勇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徐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