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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明敏与孙桂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克斯县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敏,孙桂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克斯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997号原告:王明敏,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原住四川省内江市,现住新疆伊宁市。被告:孙桂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特克斯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克斯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克奇街四环内。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不详。原告王明敏诉被告孙桂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克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明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