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爱梅、孙爱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爱梅,孙爱营,罗媛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291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男,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孙爱梅,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孙爱营,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罗媛媛,农村,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爱梅、孙爱营、罗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