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海源、李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王海源,李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男,1952年9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解放路北厢巷,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王海源,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延川县��坪镇石油沟村民委员会第***号,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90********。被执行人李亮亮,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延川县关庄镇高家塌行政村***号,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4********。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源、李亮亮清偿其车款等117112元和诉讼费26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源、李亮亮系外地人,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空号,现下落不明,银行账户均无存款信息,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信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富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