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天福与林敦宏、尤尚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福,林敦宏,尤尚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346号原告:陈天福,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远志、郑思清(实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敦宏,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尤尚岭,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福与被告林敦宏、尤尚岭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天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林敦宏、尤尚岭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陈天福及姜高兰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X镇XXXX号(原XX路东侧)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陈天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林敦宏、尤尚岭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