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滨建广告有限公司与许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滨建广告有限公司,许洪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2126号原告:迁安市滨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南段西侧。注册号:130283000046696。法定代表人:逯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元,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洪刚,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迁安市滨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建公司)与被告许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俊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洪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被告在我公司制作广告牌,共欠我广告费5000元,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条。后经我催要,被告未给付上述广告牌费。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广告费50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滨建公司曾为被告许洪刚承揽制作广告牌,共产生费用5000元,2016年8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广告费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制作广告牌属实。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完成后,已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故被告应承担给付所欠原告加工广告费用5000元的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洪刚给付所欠原告迁安市滨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牌N费用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恩亭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郭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