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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姣凤、孙珺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姣凤,孙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特77号申请人:孙姣凤,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孙珺,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孙姣凤申请被申请人孙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申请人孙姣凤下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8月11日9时到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申请人孙姣凤未到庭。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姣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按申请人孙姣凤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孙姣凤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