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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刘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刘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12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贾兰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勇,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范占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刘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