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春梅与重庆市晨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梅,重庆市晨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080号原告:曾春梅,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晨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093906164。法定代表人:周顺林,总经理。原告曾春梅与被告重庆市晨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春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春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