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易贯基、东莞市顺和纸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贯基,东莞市顺和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6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贯基,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委托代理人:易方林,男,汉族,1943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顺和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冼沙一坊村。法定代表人:吴玉良。上诉人易贯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顺和纸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贯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易贯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贯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易贯基负担(已预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瑜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