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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廖帮全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帮全,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685号原告:廖帮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8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915116006823948275法定代表人:何兴国,董事长。原告廖帮全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廖帮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帮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帮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廖帮全负担。审 判 长  何 兵人民陪审员  侯文利人民陪审员  姜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沁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