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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兆环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兆环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兆环,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23日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兆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7)辽06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兆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交纳)。宣判后,被告人王兆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兆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兆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兆环撤回上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6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   伟审判员 冯泰昆审判员王旭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丹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