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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2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133杨楠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133号之一原告:杨楠,女,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代理人: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晨冰,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华,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代理人:陈学锋、高敏,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楠与被告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楠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圆、钱晨冰;被告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学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楠诉称:徐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11月15日归还,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借款到期后徐华未能按约还款。现请求判令:1、要求徐华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6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要求徐华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徐华承担。诉讼中,杨楠称其不认识徐华,只是作为北京宜拓乾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财务打款给徐华。涉案借条上的100000元是北京宜拓乾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资金,是公司老板张天昱要求其打款的,借条也是张天昱交付给其的,其与徐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楠明确表示其与徐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杨楠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楠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过瑾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汤勇虎书 记 员  丁燕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