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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1、段某某2与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1,段某某2,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1(曾用名:段某),男,2006年8月25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申请执行人:段某某2,女,2010年7月9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段某某1、段某某2奶奶。被执行人:毕某某,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波,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段某某1、段某某2与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毕某某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正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