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罗建国与陆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国,陆君,柳州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290号原告:罗建国(反诉被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州,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君(反诉原告),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省银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现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杰,柳州市���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柳州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南环路9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霞,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国(反诉被告)诉被告陆君(反诉原告)、第三人柳州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国(反诉被告)、被告陆君(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国(反诉被告)、被告陆君(反诉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罗建国(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陆君(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罗建国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罗建国(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1元(陆君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陆君(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 艳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