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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有肃与招远市张星镇北里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有肃,招远市张星镇北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25号原告:王有肃,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北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北里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为生,村委主任。原告王有肃与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北里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王有肃诉称,2004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部分土地发包给原告经营管理。2013年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在北里庄等村筹建工业园区,原告承包的土地有一部分在征用范围内。有关部门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及补偿费等拨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因承包合同的变更应付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其他补助款。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干警吴晓慧的哥哥吴学雷(检察院干警)在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北里庄村民委员会挂职,任村委第一书记。原告王有肃申请中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招远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