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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百健与赵华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百健,赵华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416号申请人:张百健,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七台河市交通局依七高速管理处工作,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16号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赵华录,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32号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百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华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华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百健与被执行人赵华录于2017年08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赵华录在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张百健案件款19,000.00元,其余案件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全部给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二、执行费47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