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杨洪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杨洪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50号原告:袁智超。被告:杨洪滨。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原告袁智超与被告杨洪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6月8日,原告通过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该平台的“杨洪滨”(阿里巴巴ID:xgxrlyybj)网店购买了20瓶“成人保健品男性保健品男性成人性保健品批发代理公司营养品”共20瓶胶囊,原告以2820元的价格成交,订单编号为6944197215043642,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快递发货,运单编号为719811464533。原告收到货物后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购买的系伪劣产品,原告在律师指导下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后,发现卖家销售的“V8”产品无国家备案,无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虚假。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法欺诈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退还货款2820元,并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损失28200元。被告杨洪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注册淘宝帐户时,淘宝平台会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选择同意协议并注册了淘宝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下发通知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故本案应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雷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