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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什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什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20号罪犯徐什彬,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温某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什彬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什彬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浙温刑终字第9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什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什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徐什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什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什彬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