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金祥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祥,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770号原告:张金祥,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城关。法定代表人:闫冲,该公司总经理。张金祥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金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金祥负担。审 判 员 赵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兼)书记员 张 敏 搜索“”